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