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 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可以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