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
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等基层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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