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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