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市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犬只狂犬病防治档案。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取得饲养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狂犬病免疫点实施免疫接种后,应当出具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作相应的信息记录。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取得饲养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狂犬病免疫点实施免疫接种后,应当出具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作相应的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