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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