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四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