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六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六条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