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动物养殖场(户)、动物隔离场所的病死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统一收集,并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
前款以外的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动物诊疗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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