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市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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