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市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