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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