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