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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