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