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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