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