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