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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