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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