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