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闭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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