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二条 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