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五条 解除疫区封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
(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