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事先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本市后,货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