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当场开箱计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统计选举结果,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当天开箱计票的,应当经过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另定日期,召集选民小组长和有关人员开箱计票。
各选区在计票结束后,应当向选民或者选民小组长公布选举结果,报告本选区选民数、参加投票人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当选代表得票数和未当选者得票数。
各选区在计票结束后,应当向选民或者选民小组长公布选举结果,报告本选区选民数、参加投票人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当选代表得票数和未当选者得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