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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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第二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第三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 第五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 第六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在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区、县... 第八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区、县和乡、镇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计... 第九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经区、县选举委员会批准,街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十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十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 第十一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十一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县和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 第十二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的代表名额,由所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划分,应当... 第十四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四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 第十五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五条 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单位划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产生一... 第十六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驻在外区、县的区、县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八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八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 第十九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 (一... 第二十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条 选民小组的编划,一般为四十人左右,选民小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应当取得医...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以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当...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凭选民证参加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选举。选民证由区、县或者...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照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按下列办法提名: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各级选举机构必须将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第三十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三条 公民参加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投票日期从选举日起,一般为一至三天。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并向选民交待选举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 第四十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现工作单位或...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当场开箱计票,核对投票人数...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每次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认各选区的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七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给代表证。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 第五十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