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收到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应当及时交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对于当选代表有关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机关继续调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者当选无效的意见。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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