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以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