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决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县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