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区、县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