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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