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并向选民交待选举注意事项。选举前应当由选民推选监票人员、计票人员。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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