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现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参加所在监狱的选举。
被判处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一般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代为投票;无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可以委托的,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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