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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