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驻在外区、县的区、县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