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八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八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为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