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和市属单位的职工,参加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