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