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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