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