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在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区、县和乡、镇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
市设立的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对选举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区、县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区、县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县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区、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市设立的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对选举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区、县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区、县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县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区、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