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区、县和乡、镇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计划;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确定选举日期;
(六)汇总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委派人员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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