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十一条
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