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和市属单位的职工,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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