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单位划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划分为一个或者几个独立选区;选民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几个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划为混合选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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