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