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7-27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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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 第二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用途卡,是... 第三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信息共享和分类监管等措施,建立、健全单用途卡长... 第四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 第五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 第六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卡规范经营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消费注意事项,提示单用途卡兑付风险。 第七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在单用途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者在发行和兑付单用途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 第八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单用途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 第九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但不归... 第十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与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业务处... 第十一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单用途卡行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建立公... 第十二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 第十三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告知章程的主要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包括单用途卡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单用途卡单张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单用途卡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第十五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按照规定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 第十六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查询单用途卡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渠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同监... 第十七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 第十八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单用途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等方式,解决单用途卡消费争议。 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 第十九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向消费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开展行业培训,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下列部门(以下统称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一)商务领域,由市场监...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协同监管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审核比对、异常信息预警等方式,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单用途卡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和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向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经营者单用途卡经营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对失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报送有关信息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吸...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发行的,仅在其经营场所入驻商户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但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 (二)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