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与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统称业务处理系统)。
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单用途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清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单用途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个体工商户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布,为消费者查询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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