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经营者可以将获取的信息对接标识在单用途卡卡面明示。
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二十五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准确、完整地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