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单用途卡单张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单用途卡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预收资金用于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开支。
单用途卡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预收资金用于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