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单用途卡行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建立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供经营者自主选择使用,并加强监督。
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