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单用途卡行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建立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供经营者自主选择使用,并加强监督。
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