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但不归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与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获悉的有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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