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经营者单用途卡经营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一)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未对单用途卡兑付、退卡等事项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法联络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发行单用途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四)其他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一)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未对单用途卡兑付、退卡等事项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法联络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发行单用途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四)其他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规定。